2月27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会上审议了《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稿明确实施最严生态保护,拟提高处罚额度,对东湖景物、水体、山体等造成破坏的,最高将处以20万元罚款。
东湖是全国首批、武汉市唯一的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2011年东沙连通工程贯通后,东湖水质总体保持在Ⅲ类与Ⅳ类之间。2016年、2017年,东湖绿道一期、二期贯通、构建成网,总长102公里。2017年东湖共接待游客1285万人次,同比增长62%,创历史之最。东湖正逐步成为武汉向世界展示风采的“金名片”。
据悉,《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自2008年起公布施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现行条例实施11年来,对加强东湖风景区的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全面修订该条例,对加强东湖生态环境保护、适应发展新要求很有必要。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对东湖实行保护优先的原则,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修改稿规定,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核心景区范围和分区分级保护范围,对景区实施分区、分级保护,落实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相关管控要求。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或者破坏风景区的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为了保持东湖良好的自然生态景观,东湖风景区内的建设必须与环境、景观协调一致,风景区内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与风景区规划不符的,应当分批限期拆除或者迁出;符合风景区规划但与风景区景观和环境不相协调的,应当逐步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修改稿在原条例基础上提高了处罚额度。违反规定擅自在风景区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及水上体育、娱乐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景物、水体、山体等造成破坏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生态修复措施,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东湖绿道或者占用东湖绿道施工。因建设需要临时挖掘或者占用东湖绿道施工的,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