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实施

2018年1月4日 16:47 佚名

1月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具有重要或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交叉。

《办法》规定,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开(围)垦、填埋或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以及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或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将撤销其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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