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采伐珍稀树种者严惩不贷

2018年4月4日 11:22 佚名

    3月30日,记者从成都市中院获悉,邛崃一村民将自家自留地中的两株桢楠卖给任某,被任某砍掉准备运走,结果被警方现场挡获。该案经法院审理,任某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树种,构成“非法采伐”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桢楠,为樟科常绿大乔木,属国家二级保护渐危种。楠木为我国特有,是驰名中外的珍贵用材树种。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将目光锁定于能牟取暴利的珍稀树种,盗伐行为使成都山区丘陵地区的森林资源遭到较为严重的破坏。目前,所存的楠木,大多属于人工栽培的半自然林和风景保护林。因此,案件中自留地的珍稀树种,不是想砍就能砍的。

    因为4000元买下的两株桢楠未取得采伐许可就砍伐,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千元,这样的结果可谓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古语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自家自留地或自留山上生长的树木,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自行处置或者通过交易允许他人采伐。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树木都可以自行采伐的。案件中,任某就因私自砍伐楠木而犯法获刑。

    此案件的受理,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决心和信心,通过实际的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了上级“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要求,树立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典范,为今后处理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提供了正确的参考。

    伴随着人们生活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却饱受着发展背后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了牟取暴利,一些不法分子从事着破坏生态环境的勾当,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生态环境的安全。珍稀物种的濒临灭绝、水资源的重度污染、空气中雾霾的日常化,种种迹象向我们敲响着破坏环境的警钟。我们应保护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的长期路线,培养人们的“绿色发展”理念。同时,我们也应严肃处理每一件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做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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