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立法强化湿地保护

2018年6月6日 18:08 佚名

    日前闭幕的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结合国务院、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它省份在湿地保护方面的经验,从法律上强化湿地保护行为。

   《条例》指出,海南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湿地保护和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金融支持为辅助的多元投入体系;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和机制。条例还特别提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在湿地保护和修复方面,《条例》规定:海南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湿地性质不改变,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退化。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除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本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重点区域的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外,禁止征收、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县级重要湿地。

   《条例》还明确,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县级重要湿地禁止引进外来物种。一般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引种试验。

    专家表示,湿地对海南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根据《海南省2015——2030年总体规划》,海南湿地面积不得低于480万亩,湿地保护是海南非常重要的工作,《条例》的出台将使湿地保护有法可依。


关键词: 湿地 湿地保护 条例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来源自网络收集,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已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请自行甄别。转载必须包含完整版权信息(作者、链接等),详见版权条款。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