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形式的毁林开垦或毁林造林、采挖移植天然大树,不仅要处林木价值2至5倍的罚款,还要以5倍树木补种回去。5月29日,《湖北天然林保护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天然林是自然界中群落最复杂、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结构最稳定、生态功能最完备的陆地生态系统,也是湖北省及长江沿岸森林生态系统的主体,依法保护好天然林,对维护湖北省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湖北省作为三峡大坝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所在地,又是长江岸线最长的省份,加快天然林保护立法尤为迫切。”省林业厅厅长刘新池介绍,目前长江沿线的11个省市中,四川、江苏、浙江等省已陆续出台天然林或公益林保护条例。
条例草案共35条,分别从保护原则、保护规划、保护责任、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对领导干部实行天然林资产离任审计和天然林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同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每5年组织一次天然林调查,评估天然林保护情况,对天然林管护工作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应当尽快增加离任审计和终身追责的配套条款,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便于依法追责问责。
条例草案还规定,禁止对天然林实施以下行为:任何形式的毁林开垦或毁林造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采挖移植天然大树、商业性采伐天然林。违反此规定者,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还将被责令补种毁坏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2至5倍的罚款;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5至1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提出,天然林自然成熟后,可以依法实施以保护、培育天然林为目的的抚育性采伐。天然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后,按照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实施。违反者,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采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该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严格控制占用天然林林地,因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等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条例草案还明确,在天然林地采集种子、采挖野生植物,培育种植药材、食用菌,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等经营活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损害林木或者破坏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害林木的,可处毁坏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破坏林地的,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