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了《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后的二审稿共设五章四十九条,明确指出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新建居住区项目、学校、医院、机关团体、部队、疗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不低于35%。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泰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了《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后的二审稿共设五章四十九条,明确指出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新建居住区项目、学校、医院、机关团体、部队、疗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不低于35%。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