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云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将于10月1日实施。
该条例规定: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地),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应立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今后,云南省将实行省、地、州(市)、县三级林木种子贮备制度,确定林木种子贮备品种和数量,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种子园、母树林、优良单株、珍稀濒危树种、古木及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设立保护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内进行侵占或破坏种质资源的活动;利用野生珍贵花卉、干果、野生药材、观赏树木等培育出的园艺新品种,在未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时,可向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条例还规定:对于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县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确定和适时公布当地主要林木种子的采种期和采摘期。
该条例规定: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地),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应立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今后,云南省将实行省、地、州(市)、县三级林木种子贮备制度,确定林木种子贮备品种和数量,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种子园、母树林、优良单株、珍稀濒危树种、古木及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设立保护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内进行侵占或破坏种质资源的活动;利用野生珍贵花卉、干果、野生药材、观赏树木等培育出的园艺新品种,在未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时,可向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条例还规定:对于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县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确定和适时公布当地主要林木种子的采种期和采摘期。